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2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桃簡字第20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美琴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899號),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引附件,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所引附件竟誤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致與原本不符,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