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54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陸台琍 間公示送達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相對人陸台琍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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