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4樓甲○○
號4樓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八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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