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262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2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97年11月13日│26,666元│ZQ0000000│││限公司 韋立俊 │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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