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36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3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豪雅光學股份有│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97年11月20日│20,000元│477324│││限公司宮川靖嘉│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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