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503號聲請人明原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支票金額應清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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