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11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仁愛名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以瑪內利美語學校仁愛分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補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之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