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伯建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之債務人為伯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或為甲○○個人。
二、請釋明黃學銘是否請求及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為何。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