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65號原告 詹凱翔 被告 廖弘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廖弘益被訴106年度審原訴字第123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蔡榮澤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