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104年度執字第6790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東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齡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林東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1月7日│103年1月27日│103年6月19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903號│偵字第10903號│偵緝字第2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682│103年度易字第1682│104年度審易字第53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6日│103年7月16日│104年4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682│103年度易字第1682│104年度審易字第531││││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13日│104年5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3年度│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2827號(編│執字第12827號(編│執字第6790號│││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號1至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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