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文彬 選任辯護人 姚孟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本院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於民國104年2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不加以禁見之管束,難防止被告利用接見之機會,輾轉透過親友以影響證人陳述之可能,是被告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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