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彥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温彥鈞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温彥鈞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5月26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0年5月26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又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因年少無知,結交損友,致犯下罪刑,犯後已知自己之過錯,深感悛悔,請體諒受刑人雙親年邁且父親罹患癌症,另有幼子需扶養,從輕定應執行刑,使聲請人早日返鄉」乙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受刑人温彥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持有逾量第三級毒品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9年4月上旬起至109年4月18日止109年7月7日前某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109年4月間某日起至109年4月2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31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824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8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5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號、第4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7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5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號、第44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017號111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6日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00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83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2號編號1至4經新竹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刑期自111年7月15日至114年2月14日)。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7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有期徒刑1年×1罪有期徒刑1年3月×1罪犯罪日期109年4月間某日起至109年4月28日止109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4月22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713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02號111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19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10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1日113年4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50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68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26日113年11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1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776號編號1至4經新竹地院112年度聲字第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刑期自111年7月15日至114年2月14日)。判決未定應執行刑,先予執行最長刑有期徒刑1年3月(刑期自114年2月15日至1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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