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紀艾葭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屏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
國103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應更正為「3,15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