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影本、借款交易明細表及放款指數利率表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75,250元。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