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原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鄧祖琳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