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九號
原告三木板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森 原告青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芳 住
右住右原告與被告騰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捌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陸佰玖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