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移交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
送達代收人何春源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設台北市○○○路○○○號右原告與被告間移交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