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2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年、11月、1月15日確定,並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11月
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4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