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三間某日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四八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五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於減刑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