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沈杜玉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憲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