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丁致維 即力宇消防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204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1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依上開本金餘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0.2001805,345元111年1月15日7.54%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00242,383元111年1月15日7.54%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003339,091元111年1月15日7.54%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00484,772元111年1月15日7.54%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止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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