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鄭招妹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被告 邱麻里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8,832元(計算式:
系爭722地號土地面積2786.67㎡×107年1月公告現值410元/㎡=1,142,535元、系爭754地號土地面積1894.7㎡×107年1月公告現值510元/㎡=966,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