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周塘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世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59號為一部勝敗訴判決,嗣其就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即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54號),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有法扶會審查表及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0頁),復與原法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符(見原法院證件存置袋)。又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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