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金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金上更㈡字第3號上訴人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 律師
邱淑卿 律師被上訴人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B2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
顏火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顏火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9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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