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王詠寰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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