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44號聲請人 陳鐵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陳有川 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二、被繼承人陳有川之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 林影 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
四、出具特別代理人 劉巧惠 之同意書,請求事項並須載明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陳有川之遺產分割相關事宜」。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煒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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