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27號附民原告 呂湘羚 附民被告 李健誌
詹凱甯
鄧兆志
潘維庭
賴裕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