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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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春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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