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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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7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戶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78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代表人 吳振吉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戶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07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第2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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