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3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三二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第二行「之事實」之後補充記載「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以腳踢告訴人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世華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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