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訴人鴻峻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