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5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阮弘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