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儷璉選任辯護人蔡坤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儷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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