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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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告 魏志霖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被告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福 訴訟代理人 王銘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