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思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思嘉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十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思嘉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思嘉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932號、第476號、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二十一至二十二所示之罪,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4年4月20日至│103年6月6日│103年6月6日│103年6月6日││)│同年月21日間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4年4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3771號│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4號(聲請書漏載│4號│4號│││││103年度偵字第28│││││││537號、104年度│││││││偵字第14324號,│││││││下同)│││├──┼────┼────────┼────────┼────────┼────────┤│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9│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實││32號│91號│91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18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29│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決││32號│91號│91號│91號││├────┼────────┼────────┼────────┼────────┤││確定日期│105年2月1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1│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第1筆(即本院10│第2筆(即本院10│第3筆(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編號6所示之罪)│└───────┴────────┴────────┴────────┴────────┘┌───────┬────────┬────────┬────────┬────────┐│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6日│103年6月6日│103年6月6日│103年6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4號│4號│4號│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實││91號│91號│91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決││91號│91號│91號│91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第4筆(即本院10│第5筆(即本院10│第6筆(即本院10│第7筆(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罪)│編號8所示之罪)│編號9所示之罪)│編號10所示之罪)│└───────┴────────┴────────┴────────┴────────┘┌───────┬────────┬────────┬────────┬────────┐│編號│九│十│十一│十二│├───────┼────────┼────────┼────────┼────────┤│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8日│103年6月8日│103年6月8日│103年6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4號│4號│4號│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實││91號│91號│91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決││91號│91號│91號│91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第8筆(即本院10│第9筆(即本院10│第10筆(即本院10│第11筆(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編號13所示之罪)│編號14所示之罪)│└───────┴────────┴────────┴────────┴────────┘┌───────┬────────┬────────┬────────┬────────┐│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8日│103年6月9日│103年6月8日│103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4號│4號│4號│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實││91號│91號│91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決││91號│91號│91號│91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第12筆(即本院10│第13筆(即本院10│第14筆(即本院10│第15筆(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罪)│編號16所示之罪)│編號17所示之罪)│編號19所示之罪)│└───────┴────────┴────────┴────────┴────────┘┌───────┬────────┬────────┬────────┬────────┐│編號│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7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103年度偵字第28││││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偵字第6189、1432││││4號│4號│4號│4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實││91號│91號│91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104年度訴字第10││決││91號│91號│91號│91號││├────┼────────┼────────┼────────┼────────┤││確定日期│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2│聲請書附表編號3│││第16筆(即本院10│第17筆(即本院10│第18筆(即本院10│(即本院104年度│││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4年度訴字第1091│訴字第1091號刑事│││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號刑事判決附表二│判決附表二編號18│││編號20所示之罪)│編號21所示之罪)│編號22所示之罪)│所示之罪)│└───────┴────────┴────────┴────────┴────────┘┌───────┬────────┬────────┬────────┬────────┐│編號│二十一│二十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7月6日│103年7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0││││││3年7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年度偵字第28││││││1873、1874號│537號、104年度│││││││偵字第6189、1432│││││││4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7│104年度訴字第10││││實││6號│91號││││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31日│105年5月26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47│104年度訴字第10││││決││6號│91號││││├────┼────────┼────────┼────────┼────────┤││確定日期│104年4月21日│105年6月26日│││├──┴────┼────────┼────────┼────────┼────────┤│備註│聲請書附表編號4│聲請書附表編號5││││││(即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