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2號上訴人季川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 李芝庭 代理人上訴人德川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 康定剛 代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崑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5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57元,上訴人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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