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 謝東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家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台端如以票據關係請求,則請具狀補正並提供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等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