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原告與被告高雄地檢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
5年度救字第6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