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銘
梁嘉政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志銘、梁嘉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