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原告 李國鵬 被告 李清達 兼訴訟代理人 李善聖 被告 李春香 兼訴訟代理人 李春景 被告 黃李美涼
吳知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達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亦足資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6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郁惠┌──────────────────────────────────────┐│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51,200元/㎡×63.51㎡×4/35=371,624元。││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51,200元/㎡×41.05㎡×4/35=240,201元。││3.桃園市○○區○○段○○○○號建物:383,800元×4/35=43,863元。││4.合計:655,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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