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7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下同)94年02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壹筆:16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4年02月03日起至114年02月03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24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率2.635%加碼年率1%機動計付(目前年率3.63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部份(如附表),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丙○○應於每月03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6年09月0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二條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508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丙○○│0000000│清償日│年息3.635%│││144252│││││││6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丙○○│0000000│0000000│年息0.3635%│││144252│├──────┼──────┼───────┤││6元││0000000│清償日│年息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