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
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本件小額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
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06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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