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4869號
原 告 瑞吉發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486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元及被告丁○○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十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