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徐柏棠 律師被上訴人 楊坤龍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喬安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
徐柏棠 律師被上訴人 楊坤龍 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 律師複代理人 魏芳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