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恆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玲 訴訟代理人 魏群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
書記官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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