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直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2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178,187元,應徵第二審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五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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