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0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54,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4,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