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7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207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李藝品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慧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