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