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7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7203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慧貞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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